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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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勇士流血又流泪
王比学

  据新华社近日报道,黄山市一例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无因管理”纠纷案11月14日在歙县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处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家人经济补偿。
  这起案例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受益人在得到救助后应给予见义勇为行为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问题。
  过去我们通常的作法是,当某人见义勇为受伤或牺牲后,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或其所在单位对其表彰,掀起一场学习的高潮。有的地方政府和单位出于人道主义也会拿出一笔钱进行慰问,有的地方则会动员社会力量为英雄捐款。
  这些事后的精神鼓励和慰问是必要的,但如果仅限于这些,还是解决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问题。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个话题喊了多少年,总是解决不了,原因就在于我们总是寄托于政府的关心和社会的善心。但这种关心和善心总是有限的,而且得不到绝对保障。
  这个问题的解决最终还得靠法律和制度来保证。歙县法院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思路。
  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无因管理”的原则。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在司法实践中原来多用于某人为他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履行了代管、服务等义务。而现在把这项法律规定运用于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助上是完全可行的。因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仅仅是为了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和财产权,按照法律规定,当然有权要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
  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风尚,就要解决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后顾之忧。而后顾之忧的解决就得靠法律,只有法律的保障才是最坚实的。